湖北襄阳市人民政府12日发布通报,11月6日,网民举报襄阳某医院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后,襄阳市立即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为各工作组负责人,市公安、卫健、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从严从快、依法依规开展问题调查、案件侦办和追责问责等工作。截至目前,叶某芝等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另对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相关调查侦办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卫健部门已依法吊销叶某芝的《医师执业证书》、刘某静的《护士执业证书》,其他涉案医务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正在开展;已依法取消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违纪违法问题迅速开展调查,已对13名相关责任人立案审查。下一步,襄阳市将继续抓紧案件侦办,深挖彻查,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卫健行业专项整治,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彻查失职失责行为和背后腐败问题,决不姑息。(襄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以案释法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健委统一印制,由新生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管理机构办理签发,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是珍贵的“人生第一证”,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在我国公民的社会生活中被普遍应用,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广泛性。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据伪造证件的数量、伪造证件的用途、有无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刑罚。
01
2020年8月6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1刑终30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该案中,法院认定王某、唐某等9人相互结伙,利用伪造身份资料办理虚假身份内容的出生医学证明,并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20余份,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9人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既包括买卖真证,也包括买卖伪造、变造的证件,所以,出卖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样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
02
被告人陈某秋、刘某夫妇自2016年年底开始,为非法牟利,两人先后在互联网上创建并管理“真实出生证”、“宝妈交流群”、“读书郎”、“祝贺”等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QQ群共二十多个,以QQ群主和管理员的身份,招揽物色有意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入群,通过QQ聊天、语音、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非法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的活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三被告人所买卖的出生医学证明,均没有相应真实的婴儿出生事实,均系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而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可以证明婴儿身份情况的证件,故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特征,依法应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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