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没喝酒也没开车,只是借车给别人被判刑!
 
 

“他酒后开我的车,我只是坐在副驾……”云南玉溪,驾驶人李某喝酒后开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车主刘某明知李某饮酒,仍将车交由其驾驶,被查获时正坐在副驾驶位置。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李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李某驾驶,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最终法院判决,驾驶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车主刘某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今日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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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担责的四种情况:一是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时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好,或知道对方服用了不能饮酒的药物后仍劝其饮酒;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共同饮酒人中,对方已跌跌撞撞、倒地不起,或神志不清、即将失去自控能力,但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如共同饮酒人中,明知对方饮酒却对其仍要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加劝阻。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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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的注意事项:一是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如借车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驾驶执照,借车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情形,借车人借车时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驾驶等;二是交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如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应查看车辆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条件,轮胎、刹车是否能正常运转;三是借车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一定要尽到临时管理义务,不能再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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