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余发布”官微22日消息,江西新余市联合调查组通报,市委市政府对网民爆料“江西某职业学院颜某某等人克扣学生实习报酬”一事高度重视,11日成立了市联合调查组。经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初步调查,发现颜某某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现已立案侦查并对颜某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央广网)
以案释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行政人员和其他业务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管、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看,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没有谋取利益,不构成本罪。
本款所说的“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
“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公司、企业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如所谓的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回扣、手续费,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收了回扣、手续费,都上交给公司、企业,不构成犯罪。只有将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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