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自2010年起,江苏的李女士照顾邻居老王10多年。期间,老王作出公证遗嘱,明确财产均由孙子小王一人继承。老王去世后,小王发现其银行卡内10万元钱款曾被李女士取走,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这10万元是老王为了表达感谢专门留给李女士的,最终判决李女士无需归还。(荔枝新闻)
1.
以案释法
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依据本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系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合意,是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不需要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才能成立,在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前者赠与人在赠与合同订立后、转移赠与财产权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可随时撤销赠与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后者主要指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一经成立,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交付赠与物,并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否则将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以案释法
2.
遗嘱
遗嘱,顾名思义,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若赠与合同成立生效且履行完毕后,赠与人又立有遗嘱,遗嘱内容与在先赠与合同冲突,此时赠与人(被继承人)去世的,被继承人就同一财产所立的该部分遗嘱无效。原因在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财产所有权已由赠与人(被继承人)转移至受赠人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故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引用声明】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