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报道 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案涉公司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公司认为小王严重违纪,遂在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提出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小王辩称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有时到食堂就餐已经12时03分。公司认为小王属于早退,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综上,判决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万元。
以案释法
规章制度的实行要过会。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要通知工会。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一般来说可以先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征求上级工会(园区工会、街镇工会、行业工会等)的意见,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引用声明】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