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为星X社区新聘请了一家物业公司入驻昆明某小区进行服务,引起了部分业主的不满。小区业主:“我们小区的业主都不同意这个新的物业公司入驻我们小区,但是他们是和社区签的合同,我们都不知道有这个合同。”媒体从该社区负责人处了解到,该小区新物业的招标聘请是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公开招选决定的,程序合规合法,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根据合同,新物业会在小区继续履行职责,如果后期居民发现该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不合理的地方都可以向社区进行反映,社区也会及时督促其整改。等日后该小区业主领取到房产证,并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以后,物业公司的聘用权也将会全部转交给业主委员会。(8099999)
以案释法
01
如何合法更换物业?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小区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02
未成立业委会的,如何更换物业呢?
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在小区未能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可由居委会在特定条件下代行业委会职责,召集业主大会推动更换物业公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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