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介绍女友卖淫赚生活费获刑5年!
 
 

案情简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介绍卖淫案。被告人张某与王某系情侣关系,因没有经济来源,二人决定张某招揽嫖客、由王某卖淫“合伙”赚取生活费。随后两个多月,张某介绍王某从事卖淫活动共非法获利25万余元,其中他“抽成”获利6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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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介绍卖淫罪

 

本案被告人张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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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会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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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明知自己有淋病、梅毒、艾滋等性病,还去卖淫嫖娼的,会构成传播性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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