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此前,苏州市民张女士发现银行卡余额少了5000元,显示被转到了王某名下。在银行工作人员提醒下,张女士想起自己之前到营业厅办理手机业务时,曾将手机交给业务员王某操作,还配合进行刷脸、输入密码。经查,王某因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偷偷将张女士支付宝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并用同样手法盗窃7人共27万余元。(央广网)
以案释法
01
银行职工转走客户的余额,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
首先,两罪都被归结在侵犯财产类犯罪章节内,证明两罪侵犯的客体为财产的所有权,但要注意,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并非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还应当包括职务人员的廉洁性。同时两罪的构成在主观上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为直接故意。
其次,两罪犯罪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而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则可构成此罪;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为他人财物,包括公私、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也包括私人的财物;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犯罪,这也是与盗窃罪最大的不同。因此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点在于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不同。
02
综上所述,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需具有合规性,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合规性,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侵占财物所利用的职务,应当是根据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等赋予,行为人利用该职务占有单位财物,才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不是基于合规职务而实施的占有单位财物行为,当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到本案,银行职员对于储户的存款并不具备“职务便利”。银行工作人员虽对银行信贷业务拥有一定的职权,但其职权并不足以让其能自由调动、支取储户的存款,因此该银行工作人员对于案涉的客户存款其实并不具备“职务便利”。所以,本案银行职员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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