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大家俗称的离职证明。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公司为了规避用工风险,给员工开具不合规的离职证明,甚至部分公司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这显然是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因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开具正规合法的劳动证明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那离职证明究竟应该怎么写呢?
离职证明不仅证明了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结,还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休假、医疗期的确定、失业登记的办理等问题,对于员工来说,十分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前述条款已经为原用人单位列明了离职证明的4个“必填项”,这也是最规范的离职证明“模板”,即客观描述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基本工作情况。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或与事实不符的,劳动者均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重新开具。
首先,离职证明无需任何主观评价。离职证明通常用于拟录用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用于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可自由择业的人员,对于劳动者工作能力、岗位匹配程度属于新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环节做出的判断,无需原用人单位做出任何主观评价。离职证明仅对劳动者特定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进行客观描述,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主观评价并非离职证明的必填项目。
其次,离职证明不涉及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结算。部分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有“工资已结清,劳动者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不得仲裁或诉讼”等类似表述。即使离职证明中含有上述文义的内容,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此类条款也将因属于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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