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审理一起伪造金融票证案件。于女士收到未婚夫申某给的一张18.8万元的存单作为彩礼,但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存单竟是假的。银行员工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申某因生意失败拿不出彩礼,竟然在网上找谢某、邓某定制了一张假存单。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申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邓某被另案处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以案释法——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别。该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的行为,如果“伪造、变造”后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伪造、变造”只是为达到使用而进行的犯罪预备,故不构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质,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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