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研究生制售色情书被抓,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
 案情简述

近日,浙江省台州临海警方接到多位家长投诉,称发现自家孩子在家里甚至是课堂上偷偷阅读色情漫画、小说。警方对线索排摸后发现,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钱某是一名在职研究生。她联系一些写手,让他们制作色情小说和漫画,她再将这些作品进行推广。随着写手越来越多,钱某专门组建了“某梗工作室”微信群,甚至在圈内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大,还收获了追随者。在掌握犯罪团伙相关证据以后,警方成功将钱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查获实体及电子非法出版物数量10万余本,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以案释法


0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定义   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良好的社会风尚。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休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定义   本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休是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予以传播,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在主观上还不以营利为目的。

03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04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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