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定义 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良好的社会风尚。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休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