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一起利用封建迷信为他人开具药方,结果导致服药人死亡的案例。据介绍,小学文化的于某无医生执业资格,以“看香道”的封建迷信名义通过针灸、按摩方式在河北省赵县为他人治病。于某为被害人杜某芳治疗月经不调。于某以“师傅”上身的名义为杜某芳开具药方,指示并帮助杜某芳将断肠草等熬制成汤药饮用。其间,杜某芳的丈夫陈某利(被害人)认为自己体弱,询问于某是否可以饮用该汤药,于某称可以。同月17日,杜某芳、陈某利等饮用该汤药后中毒,陈某利因药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神秘感为他人开具药方,后又指导他人服药,造成服药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红星新闻)
以案释法
01
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法行医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第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第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量刑标准
根据《非法行医案件解释》的规定,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中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既包括行为人医疗处置不当(如诊断错误、用药错误)直接导致就诊人死亡,也包括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就诊人不能得到正常救治(如因诊断错误未能及时送往医院)而死亡。但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救治患者,要求患者前往正规医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执意要求行为人治疗,死亡并非由行为人的不当医疗处置造成的不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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