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3人租车出车祸,开车同学遭索赔59万余元!
 
 

近日,据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消息,小汪、小史和小陈三人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稍远,三人租车前去考场。当天小汪开车,因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车内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汪没有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责。小陈认为,小汪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赔付59.26万余元。小汪认为自己当免费司机实属好意,小陈伤势重主要是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法院认为,小汪与小陈之间是好意同乘关系,酌情减轻小汪40%的赔偿责任,判赔28.71万余元。(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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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车辆行驶是为了驾驶人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搭乘人的目的,搭乘人的目的恰好与驾驶人的目的一致;二是搭乘通常是无偿的;三是搭乘人经过驾驶人的同意,包括邀请或者允许。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出台后,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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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的认定

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



驾驶人责任

虽然“好意同乘”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双方并无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而司机因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的情谊行为,则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司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不会因为好意让别人搭便车便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只是适当减轻。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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