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3000元生活费不成,47岁男子纵火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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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8日,四川成都一小区居民房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赶往现场处置。经勘察,发现起火地点是一居民房客厅,现场过火面积16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了解,当晚,47岁男子欲向子女索要3000元生活费,因其子女只愿支付2000元,男子便做出纵火的极端行为。目前该男子已被刑拘。(正义网)

 

释法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对其实施的放火行为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与放火罪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二者尚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表现为故意;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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