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下三子女,老人却要将2000多万房产捐给宠物医院!?
 案情简述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7日讯 上海的刘阿姨(化名)有三名子女,都已成家,且事业有成。刘阿姨原本订立了遗嘱,将自己名下价值2000多万的三套房产分别留给三名子女。但在刘阿姨后续生病治疗过程中,子女们一次都没前来探望过,后续的生活中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刘阿姨的生活中,只有宠物陪伴左右。因此,刘阿姨更改了她的遗嘱,将名下全部房产捐赠给了宠物医院,希望宠物医院能在自己百年之后照顾好自己的宠物。

 


 

 


以案释法


依据民法典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本案当事人根据个人意愿,更改遗嘱,将其名下三处房产赠与宠物医院,是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他人无权干涉。但该赠与也是附条件的,即宠物医院须用以照顾刘阿姨所养的猫狗以及它们的后代们,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否则可能丧失接受部分遗产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宠物医院的身份兼负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144条和1148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鸦有反哺之孝,羊知跪乳之恩”。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情节恶劣者更涉嫌遗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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