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和前男友分手后,他给我发了很多骚扰短信,电话中言语激烈,还上门要我还恋爱期间的钱,后来又反反复复要求和好,一会要钱一会求和。但我不欠他钱,恋爱期间的消费算得上AA制。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答:南博小编认为,对方的行为存在侵害了您的名誉权及隐私权的可能。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你可以报警或起诉维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对方通过捏造事实、散播谣言等方式,严重影响到你的个人声誉,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的罪名。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因此,对方以短信、电话进行骚扰的行为侵害了你的隐私权,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责任。
其次,恋爱期间的正常花销,属于一般性赠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你对该类花销并无返还义务。但如果存在大额转账或现金形式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酌情判断是否应返还部分款项。
最后,如果你已明确表示分手,建议可以和对方说明并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若对方严重影响到你的正常生活,你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处理,由警方视情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收集骚扰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该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需以双方存在恋爱、婚姻或相近的关系为前提。对方做出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包括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纠缠、骚扰的属于保护令的申请范围。不仅仅是在确定被侵害时可以申请,对方以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威胁,显示有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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