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一女子为直播带货引流造谣被行拘!
 
 

案情简述



近日,“西双版纳网警”账号接网民举报称:某网络平台一账号自2023年12 月24日开始在网上发布“河北一16岁学生在学校被混混强行侮辱,吃药自杀”“一个年仅14岁的学生莹莹被继父强奸……”“我父亲娶了我的小姨”等8条视频涉嫌造谣。接报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依法传唤视频发布者李某婷,经询问得知:其为吸粉引流,给后期直播带货打基础,在多个短视频平台注册账号,编造剧本,虚构事实,拍摄本人口播视频上传网络平台。景洪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对李某婷采取行政拘留处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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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造谣具体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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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网络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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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责任。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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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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