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快答|长期同居的对象离世,我能否继承对方遗产?
 问:我和对象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了,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是一直没有领结婚证,现在我对象去世了,他的儿子说我没有继承权,不让我继承我对象的遗产,合法吗?


答:首先我们要知道一个问题,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什么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吗?

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同居关系,并非等同于事实婚姻。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中规定了: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该意见将事实婚姻定义为了非法同居。随着法治的进步,现在绝大部分的人都已经知道结婚要领结婚证了,但是对于历史遗留的有关事实婚姻是不是就不保护了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领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如果同居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应当去补办结婚证,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是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所以如果您和您对象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生活的,则不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其次,在我国,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继承主要遵循法定继承,即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分配遗产。同居期间,怎么样才能继承对方遗产?

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若想分得对方遗产,需在经济和生活上互相扶持,满足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条件。《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其中,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依赖被继承人的提供。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而丧失原有的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公民。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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