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闪婚闪离,要求对方退20万彩礼!
 2023年5月,年过七旬的陈大爷与小他20多岁的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认识一周之后开始同居。半个月后,两人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后,两人登记结婚,陈大爷向张女士转账20万元,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产权登记到张女士名下。结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发生矛盾,张女士离家出走。不久后,张女士起诉要求离婚。陈大爷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退回20万元、金首饰,并将房产份额变更回自己名下。两人都确认婚姻期间,没有举办结婚仪式,没有宴请宾客,生活开销由陈大爷支付。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裁判结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准予张女士与陈大爷离婚;二、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礼金17万元;三、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金首饰,如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陈大爷3万元;四、张女士限期协助变更登记案涉房产50%的产权至陈大爷名下。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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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在法律上有以下三种情形需要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是不管双方因为什么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彩礼都应进行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意思是虽然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过,那么婚姻的目的也没有实现,彩礼也需要返还;     

3、虽然有领结婚证,也有共同生活,但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彩礼也需要返还。

二、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

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

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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