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正月理发,舅舅去世,舅妈控告外甥故意杀人,法院判了!
 2月21日,央视网报道一则案例:某年大年初二,舅舅嫌外甥刘兵发型过于邋遢两人发生争吵,刘兵马上就出门就往理发店理发。理完发后刘兵去找朋友聚会,直到第二天才得知舅舅在昨晚酒后骑车发生车祸去世了,立刻前往吊唁,舅妈发现刘兵理发后,两人发生激烈冲突,舅妈扬言要到公安局告他故意杀人。据报道介绍,舅舅后事办完后,舅妈找到一位“大仙”, 他称刘兵明知当地“正月理发死舅舅”的习俗,仍然去理发,必然导致舅舅不能释怀,晚上喝酒比平时醉的快,因此出车祸,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舅妈去公安机关控告刘兵间接故意杀人未果后,又把刘兵诉至法院,要求刘兵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赔偿100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祸原因是酒驾导致意外,与刘兵理发无关,驳回诉讼请求。(中工网)

 

 

以案释法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那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

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一个杀人案件里,存在一个杀人行为,也存在一个死亡结果,但是在没有确定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我们还不能肯定地说行为人必须对死亡结果负责。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被害人实际上是因为突发疾病而死亡的,那行为人就不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因为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见,只了解行为和结果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所以这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判断,不需要考虑主观层面的内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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