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近日,据江西鹰潭月湖公安消息,去年5月以来,鹰潭某网红以“公安机关”为背景虚构“剧本”,在多个平台共发布涉警谣言视频多达98条。视频中出现有鹰潭辖区警车、派出所、南昌经开区派出所等公安标识信息,编造“没想到警察叔叔真的来抓我同学了”、“副局长竟然把城市人校霸给放了”、“城市人校霸竟然把警察叔叔给撞飞了”等标题和内容吸引网民眼球,博取流量。相关视频播放量达2800万,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该网红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月湖公安”微信公众号)
以案释法——编造、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以下几种: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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