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判决书显示,一名嫌疑人因涉嫌放火罪,被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后在办案过程中,民警违反办案规定,让辅警将嫌疑人带至自己办公室吃晚饭。饭后,嫌疑人提出上厕所时,民警又只安排辅警看守嫌疑人,辅警未认真看管,仅在卫生间门口玩手机等候。没想到,嫌疑人从卫生间越窗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涉案民警王某明和辅警杨某甲一审被判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相关材料还证实,案发当月,该公安局与范某祥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范某祥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110万元,范某祥家属对王某明、杨某甲予以谅解。(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案释法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本罪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施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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