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面具男”已被抓获,警方通报!
 案情简述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接网民举报称,一男子身着灰色卫衣、戴着面具在昆明主城区商圈对路人进行恐吓。随后,民警根据线索开展调查,于3月27日将涉事男子刘某(男,34岁)抓获。并在刘某住处查获其使用的面具和玩具蛇及实施恶作剧时所穿戴的灰色卫衣。随后民警将刘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查,刘某为寻求刺激,佩戴事先准备好的面具、拿着玩具蛇在昆明市多个商圈、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对路人进行恐吓,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刘某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掌上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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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网络上谣传该男子拿着艾滋病的病毒针管随处扎人,此为不实消息,昆明警方已辟谣,南博小编温馨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希望大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2

寻衅滋事者,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达到法定标准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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