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爽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终止执行?
 企查查APP、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近日,某爽与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新增执行裁定书。文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案释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案件“终本”要求很严格,案件办到什么程度才可以“终本”,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必须符合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归纳下来,可以总结为两个“已发出”、一个“已纳入”、一个“已穷尽”、三个“已依法”。
两个“已发出”包括: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一个“已纳入”指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个“已穷尽”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三个“已依法”,包括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ND


终结本次执行不是执行终止,只是暂时性停止案件执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采取的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依旧有效。“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此案中,法院依法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向某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至期未到庭。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多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某爽名下的财产,某爽被限制高消费及股权冻结。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法院已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引用声明】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