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筑牢保密防线,守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近年来,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泄露国家秘密、从事间谍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也不在少数。2024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十周年。


 


 



案例示警


韩某,某地基层公务员。2016年12月,韩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与一网友结识。回家后,对方向韩某介绍了自己的堂哥陈某,称其能够提供兼职赚取外快。随后,陈某添加韩某为微信好友,并以金钱为诱惑,指挥韩某搜集党政机关涉密文件,并专门对其进行间谍培训。此时,韩某在明知对方为境外间谍情报机构人员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报酬,仍继续搜集提供涉密文件,先后向对方提供文件资料19份,其中机密级6份、秘密级8份,被鉴定为情报的资料5份,累计收取间谍经费12万余元。2019年3月,韩某因犯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广大干部群众网上“交友”要保持头脑清醒,远离各类诱惑,高度警惕所谓信息搜集、分析、处理等高薪职位陷阱,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境外机构和人员搜情传密,防范网络勾连窃密。(案例来源保密观公众号)

 

以案释法——我们应该如何保守国家秘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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