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进村喇叭喊话“李××涉嫌嫖娼”!当事人:遭受了极大侮辱!
 

 

“我没有嫖娼行为,就算我有,他们可以依法处理我,开警车到我们村指名道姓喊话,说我涉嫌嫖娼,是对我人格的极大侮辱,让我在村里抬不起头做人。”山东临沂的李先生称,今年春节期间的遭遇,让自己遭受了极大羞辱,这样的进村喊话还发生了两次。视频显示,民警用喊话器喊的是“恁庄的李xx涉嫌嫖娼”。目前,李先生已向多部门反映此事,并拒绝和解。当地警方的最新回应称,此事正在调查中。(央视网)

4月28日,郯城县公安局宣传室相关负责人,就此事回应记者,涉事的杨集派出所民警谢某已被停职,警务督察部门正在展开调查。

 

 

南博释法


 

公安机关在对外公示违法犯罪信息时应当注意合法性和道德性的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无论是案件调查、当事人处置,警察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绝不能随心所欲。

综上,首先,我国许多法律都十分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具体体现在文书的公开、宣传的化名变音处理等;其次,任何人都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希望自己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公安机关在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意尺度,尊重人格尊严,尤其是像此案中这样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便“先斩后奏”,不符合程序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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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嫖娼行为的处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具体到本案,根据已透露的信息,李先生称在2023年9月下旬收到其涉嫌嫖娼的电话,随后了解到其涉嫌的嫖娼行为发生在2023年2月20日,因而,即使确实存在嫖娼事实,但已过去六个月,依法也应当不再予以追究。(以官方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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