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教父”,千亿大案终审宣判!
 
 

案情简述

5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等人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某作为某创投的创始人,他曾一度被称为“网贷教父”。2023年1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周某某等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中国新闻网)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21年9月,周某某等人利用某平台,以保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向48万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90亿余元。期间,周某某等人明知公司资金缺口巨大,仍发布虚假标的非法集资,非法募集资金用于归还融资项目到期本息、维持公司运营和个人挥霍,待偿金额总额逾200亿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据了解,周某某等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金、股权、房产等资产追缴。目前已追缴到案的资产,将在判决生效后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周某某继续退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罪之不同】根据上述法规可知,除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上的差别之外,区别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点在于两罪的主观故意不同,即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这两个罪名最本质的区别。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换言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集资的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其主观上是为了获得他人存款的使用权,具有牟利性质,但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要运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司法推定,准确界定行为人实施的金融活动的真实目的,具体而言,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还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等;单位是否有正常业务、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是皮包公司等;是否造成投资人的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是否积极筹集资金归还给投资人及归还数额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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