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快答|“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到底有什么不同?
 问:我在合同中经常看到“签字盖章”、“签字、盖章”那到底是什么意思,又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看一则案例:甲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作保,在相应《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归还借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乙公司为此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以《保证合同》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不能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否认合同生效。法院审理认为,《保证合同》并未明确必须由乙公司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盖章”的生效条件下,只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签字或者盖章行为,乙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后该合同即已生效。

约定“签字盖章”的生效条件,通常理解为“签字或者盖章”,满足其一即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上一方当事人加盖了真实公章,但无负责人签字;而另一方仅有负责人签字,却无公司公章。这样的情况,只要双方并不否认合同的真实性,且认可的,也可以认为合同有效。但需注意的是,“签字盖章”只能表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直接产生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是否有效还需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综合判断。结合实务来看,一般情况下,协议约定“签字盖章生效”,仅有当事人签字无盖章时,法院在认定协议是否生效时会考量签字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签字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合同生效;当双方仅盖章,可视为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若无反证或不存在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生效条件,一般认为盖章合同即生效。

约定“签字、盖章”的生效条件,通常理解为“签字并盖章”。“签字并盖章”“签字和盖章”意思一样,二者均需满足时合同才能生效。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进行判断,如果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如果甲方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公司公章,而乙方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公司公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一般认为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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