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词条运营平台提交的词条编辑用户的信息、收录编辑规则等,可以证明涉案词条的运营平台是以用户创建、编辑的词条内容作为基础,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知识的开放平台,词条运营平台应承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责任。
公众知情权
词条具有使社会公众检索相关信息,确定相关主体及事件详细情况的公共服务属性。涉案词条内容所涉及的是女性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形,即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在相关部门已对原告行为作出明确定性及处罚、权威媒体对外通报张三所涉事实的情形下,应当予以保留,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综上,法院判决涉案词条运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构成对原告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词条“张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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