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词条曝光失德教师被要求删除,是否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原告曾任某学院教师,在其任职期间,因对学院某女学生进行性骚扰受到了相应处分,当地官方部门他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开通报,官方媒体也对通报进行了转载。某用户在某词条运营平台创建了词条,该词条内容记载有原告性骚扰女学生的行为以及处罚结果。经比对,词条记载的内容与官方部门公开通报的内容一致,该词条末尾附有官方通报内容的报道链接。原告认为,以其名字创建的词条中有关性骚扰事件的表述,影响其在教育领域的再就业。在多次向词条运营平台投诉,要求删除该词条无果后,原告将词条运营平台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该词条。(北京互联网法院)

隐私权&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词条运营平台提交的词条编辑用户的信息、收录编辑规则等,可以证明涉案词条的运营平台是以用户创建、编辑的词条内容作为基础,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知识的开放平台,词条运营平台应承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责任。

公众知情权

词条具有使社会公众检索相关信息,确定相关主体及事件详细情况的公共服务属性。涉案词条内容所涉及的是女性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形,即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在相关部门已对原告行为作出明确定性及处罚、权威媒体对外通报张三所涉事实的情形下,应当予以保留,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综上,法院判决涉案词条运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构成对原告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词条“张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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