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特辑|蹲守垃圾桶致富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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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520,捡垃圾致富又登上热搜,南博小编今天给大家分享“捡垃圾”致富的行为是否可行。首先,要明确所涉及的“垃圾”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

 

遗失物VS抛弃物

 

遗失物,是所有权人(遗失人)并没有放弃礼物所有权的意思,只是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暂时失去对礼物的控制。拾得遗失物的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应当将拾得的遗失物返还给遗失人或送交公安机关。

抛弃物,是原所有权人基于放弃所有权意思的遗弃行为,如丢弃的矿泉水瓶、衣物等。这些物品由有主物转化为无主物。拾得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物品。   

简言之,捡到遗失物不归还是违法的;捡到拋弃物,是别人不要的,直接抛弃的东西,那么直接占有是没有问题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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