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旅客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出入境的相关规定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个人仅允许携带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出境。
旅客携带、佩戴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不作为重点管理,免予验核签章;超出50克的,应按货物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放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应按货物办理通关手续。
法律延伸
走私&走私罪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走私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具体的走私行为
01未经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0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0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04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05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06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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