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扮道士性侵留守儿童致其怀孕,获刑八年!
 案情简述

近日,有媒体发布一起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引起社会关注。2021年3月至4月期间,周某某通过在短视频平台直播的方式认识了留守儿童彭某某,后将其加为好友并通过聊天获取彭某某的生辰八字。周某某称彭某某八字与家人不和,自己可以通过“画符”为其消灾,将其接到自己家中,对被害人彭某某实施猥亵后,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其怀孕引产。2021年4月,周某某同样采取上述方式认识留守儿童许某某,并对其实施猥亵。案发后,司法机关认为周某某通过网络虚拟世界,利用编造的“道士”身份,以“算命”“施法消灾”等手段哄骗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女学生,继而实施奸淫、猥亵行为,给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了难以抹去的阴影。经审理,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法治日报、央视网)

 

 


以案释法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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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犯罪与强奸犯罪同属性侵害犯罪,在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少作案人认为自己是“摸一下”、“揩油”、“耍流氓”、“行为失当”,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不构成犯罪或处罚过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猥亵儿童罪的“儿童”年龄界定:刑法中“儿童”一般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都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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