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消费者扫码获取充电宝后,与共享充电宝公司(商家)达成了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家作为出租方,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用户归还了充电宝,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就应停止计费。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所使用产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知悉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性能,以及与使用行为相关的其他信息;此外,消费者还享有质量保障的权利,也就是说,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要有应当具有符合标准的质量和用途。
所以,共享充电宝经营者作为出租人,应确保其提供的充电宝可正常使用及归还。若因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或正常归还充电宝,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经营者负担。如充电宝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正常归还的,或者归还后还在继续计费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返还相应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商家不得设定不合理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如果消费者欲归还充电宝时发现所有卡槽都被填满,且无法归还的状态持续较久,权益就已经受到侵害,商家应该予以归还多收费用;如果情节严重,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如租用充电宝时商家没有明示价格,则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此产生的租赁费用无效,如果消费者遇到以上这样的情况,要收集好相关证据。
比如,通过拍视频、拍照片,跟充电宝的运营企业协商,要求退费。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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