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小编: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因此,该销售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进行的相关答复,应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房地产公司的口头承诺无效,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也不能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除非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否则购房者不能仅依房产商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请求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者有证据证明因为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致使购房者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故意误导、欺骗购房者,致使购房者与之订立了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第148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认购协议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体到您的咨询,还需要看销售的具体承诺是什么,是否有明确保证的采光和日照时长。如果有,则开发商未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属于违约,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一般无法直接要求退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到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你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其次,如果到时候房屋日照和采光确实不能达到销售承诺的标准,但你方没有销售承诺的具体证据,或者销售并没有明确保证日照时长,但房屋采光的实际情况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采光的规定,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你方仍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害你采光权的责任。此时需要经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确定房屋采光、日照时长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再依据相关结果确定开发商的违约情况及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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