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同居同房,丈夫索还15万彩礼,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述

近日,湖北武汉。章先生与吴女士(均为化名)恋爱3年后结婚,章先生先后向吴女士支付彩礼15万元以及价值5万元“三金”。婚后,双方分居两地,吴女士拒绝同居及夫妻生活,章先生多次沟通,并请吴女士父母协调,吴女士仍不予接受。婚后近两年,双方共计同居十余天,且无夫妻之实。章先生起诉离婚,要求返还价值5万元的“三金”首饰、礼金15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章先生结婚期待的是夫妻相互温暖关爱,繁衍后代延续生命,但婚后被告吴女士拒绝共同生活及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并未形成相互扶持共度余生的合意,难以认定为共同生活,原告章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被告经济状况、结婚时长,经双方协商,最终由吴女士返还原告章先生10万元及“三金”首饰。(今日头条)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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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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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如何确定返还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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