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证明加班,每天拍照打卡30次却败诉!
 
 

案情简述




近日,据报道,广东广州小万(化名)入职甲公司。之后,小万申请劳动仲裁称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8万元加班费。仲裁支持小万诉求,公司诉至法院。小万提交的证据包含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及每日考勤打卡照片等,每天平均30张。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小万连续13个月下班后,每小时去打卡拍照,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状态,有理由相信其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二审维持原判。(光明网)

 

 

 

劳动者方面

 

首先,如何证明“被安排加班”?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于加班安排的描述、加班通知(全公司层级的、部门层级的、团队小组层级的,比如邮件、微信等,不限于文字电子证据,录音录像也行),加班审批表,部门的排班表等。

其次,如何证明“实际加了班”?考勤记录、现场加班的照片、视频,领导详细的工作安排,个人具体工作内容(如邮件、微信沟通的工作方案、工作成果等)、同事证人证言等。

最后,如何证明“加班费没给或给少了”?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关加班费的描述、工资条、工资卡流水记录、之前加班费的支付记录、加班费的计算方式等。

 

用人单位方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每天加班时间的上限是3小时,而加班累计一个月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此外,还针对女职工作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即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否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也要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不能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和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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