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化名)就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多年,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9月7日,小美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壮(化名)提交辞职报告,让对方签好字,并询问如何交接,自己等办完离职手续就走。大壮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继任者,小美只能继续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照发。直到3个月后,公司以同意小美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经仲裁诉讼,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美虽明确表示过辞职之意,但公司并未及时回应,未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反而继续接受小美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公司时隔3个月才作出处理,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小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山东高法)
1
站在劳动者的角度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如果想要辞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视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但是,为了防止后续维权中,让自己陷入被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留存辞职申请书的送达证据,以便证明解约的时间。
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时,要求人事部门经办人当面签收,随后进行复印存证。
二、在书面送达后,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媒介予以送达。
三、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留存寄件信息证明,用人单位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书面写明公司的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辞呈留在用人单位,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完整记录送达过程。
2
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
一般情况下,公司无权单方决定员工的离职日期。对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具体的离职日期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裁决也各不相同,有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日期为准,有以用人单位同意之日为准,有以劳动者书面通知30日期满之时为准。司法实践中,多数认为预告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一般可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简单而言,就是员工提出辞职30天后继续上班,公司正常给工资的话,之前的辞职申请就作废,如若此时再批准辞职可能会构成违法辞退。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