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与男友分手,发生关系后诬告其强奸!
 兰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兰某某提出分手,郭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多次报警调解未果。为彻底与郭某分手,兰某某用微信与叶某聊天,并表示自己想通过与郭某发生性关系,诬告郭某强奸让其受到刑事追究。同日18时许,兰某某带其小儿子前往郭某暂住的云和县某宾馆房间,后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与郭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兰某某趁郭某外出打电话时报警,称自己被郭某强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捏造自己被强奸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兰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一审以被告人兰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观察者网)


 

 

以案释法——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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