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前一期文章我们简述了劳动监察相关内容,劳动监察本质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是对劳动法运行的监督检查,而劳动仲裁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二者都可以顺利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或争议。那么对于二者,究竟该如何选择呢?二者之间又有哪些不同呢?
总的来说,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重叠部分,但也有不同的部分。南博小编建议,若涉及的纠纷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可以管辖,劳动者在确定诉求和准备证据后,选择向劳动监察投诉。对于劳动监察无法处理的诉求,再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具体而言,两者有以下区别:
机构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主体是人社部门,具体由其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政机构和其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社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面代表组成,在人社部门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承担日常工作。
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主要采取依法调查、检查的方式,且案件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人单位、投诉人等提供证据并不能免除行政机关作为证明主体的证明责任;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仲裁机构居中裁判,根据证据和一系列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后果不同
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裁决。
时效期间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为两年,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自发生(完成或者停止)之日,或者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后,若无法定除外或者中止、中断情形,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仲裁机构就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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