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适用之解散公司纠纷!
 
 

案情简述

2024年7月1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适用新公司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案件。卫某与张某、王某于2023年11月共同设立登记A公司,主营抖音直播业务,三人分别持有33%、34%、33%的股权。2024年初三人发生矛盾,卫某提出退出公司经营,张某与王某不同意。1月后卫某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其认为王某擅自处理公司财物并搬离经营地址,股东权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解散A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停止经营数月且处于瘫痪状态,各股东均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股东间的矛盾无法解决,公司已丧失人合性,如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而卫某持股33%,其请求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使已成立的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并导致其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公司解散要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公司解散的法律特征有,新《公司法》第229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自行解散、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类。无论基于哪一种原因,只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才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根据新《公司法》第229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应股东的请求而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第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具体而言:

1


自愿解散之一:章程解散

存续期限或特定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并未对营业期限作限制性规定,也未强制要求章程载明具体营业期限或解散事由。如果章程规定了营业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公司即应当解散;反之,公司可持续存续。

2


自愿解散之二:决议解散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相应决议为特别决议。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自愿解散之三:合并或分立解散

公司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时,合并的公司均解散。新设分立时,原公司解散;派生分立时,原公司继续存在,不涉及解散问题。

4


行政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当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时,其应当解散。

5


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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