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房屋中介时货比三家,却被起诉“跳单”合法吗?
 问:我卖房的时候委托多家中介,都是说成交后才支付中介费,最后我选择其中对我比较划算的那家中介,是否构成“跳单”?


“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从法律性质上看,“跳单”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中介人按照约定为委托人提供了服务,委托人却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用而跳过中介直接交易,损害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规定方面,《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判断是否构成“跳单”,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中介合同是否成立,且中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交易等主要义务。

2. 委托人是否实际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成果而达成交易。

3. 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的主观故意是否明显。

一般来说,房屋中介公司负责带客户看房,初步磋商价格,最终价格由委托人决定并告知中介公司。如能成交,买卖双方均需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在未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选择多个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并有权最终选择其中一个最满意、最合适的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不构成对其他中介人的“跳单”。
南博小编也温馨提示,若作为中介机构,无论成交与否,只要提供了服务就期望获得适当报酬,那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未促成交易时的必要中介服务费,并对该约定作出必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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