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能否继承老丈人的遗产?
 
 

释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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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中,女婿一般没有继承权。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姻亲关系,岳父、岳母去世后,所留遗产由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等继承,女婿并不享有继承权,不因女婿“上门”,与岳父、岳母长期共同生活而享有继承权,更不会以“上门”作为“儿子”,独享岳父、岳母所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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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女婿对于岳父、岳母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女婿作为家庭成员中的一分子,对岳父、岳母长期照顾、付出,让老人安享晚年的,法院在最终分配遗产时,也会综合考虑。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通常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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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遗嘱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女婿继承其财产,那么女婿则有权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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