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以案释法
首先,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杨某和何某的行为明确违反了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他们在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格以及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出借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其次,就其放贷手段而言,采取“砍头息”的方式预先扣除利息,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也进一步加剧了借贷关系的不公平性。
再者,高达 1000%至 2130%的年利息更是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这种超高利率的设定无疑给借款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利率平衡和稳定。
最后,二人出借资金达 1500 余万元,数额巨大,造成的社会危害较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延伸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构成非法经营罪需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主体资格和程序方面: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放贷;比如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等相关牌照而从事放贷业务。2.主观目的方面: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基于正常的互助、临时资金周转等目的。3.行为模式方面: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这里强调了“不特定性”(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一般不定罪,但如果通过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等情形除外)和一定时间内的“经常性”。4.利率标准方面:年利率超过36% 。并且在计算利率时,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5.结果和情节方面,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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