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邱某、黄某作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叶某和田某的贿赂,为叶某非法占用避难层空间提供便利,其行为已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对邱某、黄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叶某为达到非法占用避难层空间的目的,通过田某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以罚金5千元。
法律延伸
Q:
商业贿赂与正常业务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么如何区分商业贿赂与正常业务行为呢?
首先,行为人收受的财物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即具有违法性。在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时,可以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以下简称《治理意见》)等文件来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商业贿赂暂行规定》提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则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另外,《治理意见》也提到了几种正常商业往来和商业贿赂的区别:“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者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至于手续费,则可以参照“回扣”的认定模式,以“违法性”为标准,结合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
其次,行为人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归个人所有。如果行为人收受回扣、手续费后上交单位如实入账,则不能认定为商业贿赂,从而也不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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