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原告就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电商平台拒绝,将手机二手转卖后要求平台赔偿差价损失。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近半年在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个,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最终认定,该消费者频繁退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央视网)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2013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方式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反悔权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但也应注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消费者在下单前应充分了解商品的详情、价格、质量;经营者要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情况。若消费者恶意退货“薅羊毛”,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频繁恶意退货,明显侵害商家的合法权益。
同时,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款内容对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反悔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根本原则。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
网络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可合理利用平台规则维护权益,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标的额小,商家不会起诉,利用平台规则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千万莫因“薅羊毛”、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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