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当跟屁虫白嫖停车费近3200元!民还是刑?
 案例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某商圈物业负责人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报案称,该商圈近期在升级地下停车库收费系统时发现,有一辆黑色轿车存在大量 " 重复入场 " 记录,却只有寥寥几次支付信息,存在逃付停车费的嫌疑。接警后,民警结合停车场道口记录和后台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这辆嫌疑车辆每次以紧随前车的方式迅速离场,实施逃付停车费违法犯罪行为。毛某到案后,对自己屡次逃付停车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交代,他之前一直在上海宝山某商圈做生意,为了 " 节约 " 停车费,他尝试趁着前车付费后的瞬间紧随离场,竟然得以成功,于是一发不可收拾,屡屡作案。据统计,毛某累计逃付停车费 84 次,涉及停车费约 3200 元人民币。目前,犯罪嫌疑人毛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宝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上海宝山警方)

 


 

 

 


逃停车费的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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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停车费行为本属于民事领域的法律争议,如果只是拖欠停车费,那么属于民事纠纷,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正常主张权利。

停车场收费性质上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基于经营方跟车主之间的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其所缔结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服务性质的合同,‌由停车场经营人提供停车服务,‌车主向车场经营人给付停车费。如果车主恶意逃避缴纳费用,车主依据《民法典》属于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停车场经营方有权要求车主支付未缴的停车费并赔偿损失,通过民事诉讼的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不被视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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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当行为人主观故意上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因此,‌当行为人多次实施该行为或涉及数额较大情况下,‌并符合犯罪其他构成要件时,‌应当定性为相应的犯罪。如本案所述“跟屁虫”式逃停车费,利用与前车“同进同出”方式,使得电子缴费设备无法有效识别到车主进出停车场的时间,进而达到逃避停车费的目的。其行为造成了停车场管理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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