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最高法发文规制“知假买假”高额索赔!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自发布次日即8月22日起施行。这一举措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了合理的规制,特别是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南博解读

首先,《解释》的核心在于对所有购买者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的保护。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因购买到不符合标准或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而遭受损失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然而,近年来,“知假买假”现象时有发生,部分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大量购买,并以此为由进行高额索赔。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对正常生产经营者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解释》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明确规制,指出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的行为,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避免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恶意索赔。《解释》明确了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的规制措施。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相同商品并多次索赔的行为,法院将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部分购买者通过连续购买和反复索赔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举个例子:李女士多次在同一家网店购买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品,并每次购买后均提出高额索赔要求。依据《解释》第十二条,综合考虑李女士的购买频次、保健品保质期以及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其部分索赔请求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最终只能支持李女士在合理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还对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并明知所代购商品不符合标准或假冒伪劣仍进行代购的,将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代购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解释》也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举个例子:王先生以代购为业,明知某国外药品未经国内批准销售且存在安全隐患,仍接受消费者委托进行代购。消费者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王先生作为以代购为业的经营者,明知所代购药品不符合标准仍进行代购,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王先生无权向生产者追偿因其自身过错行为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制“知假买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也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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