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亲戚家财物打赏女主播,主播需要退还吗?
 

 

案情简述

近日,湖南浏阳公安抓获一入户偷盗犯罪嫌疑人,偷盗财物共价值85511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给网络女主播打赏花光所有积蓄,采取翻越未关闭纱窗的方式进入亲戚家别墅盗窃,盗得两瓶白酒后逃离现场。几日后刘某又盗得手机1台、黄金戒指2枚、手表1只、现金500元、保险柜1个。刘某将盗来的黄金项链转出,全部用于打赏。目前,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浏阳公安)

 


 

 

以案释法

赃款打赏会被追缴吗?

 

我国刑事追缴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禁品和涉案财物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原则上,对赃款赃物一追到底。

赃款作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追缴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十条将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规定引入诈骗犯罪赃款赃物追缴程序中后,渐无争议。此后,其他犯罪赃款赃物追缴也基本参照适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颁布实施,再次明确全部刑事案件追缴程序中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需是善意的;(2)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受让人就可以以善意取得对抗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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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赃款打赏主播的案件中,使用者在直播平台进行注册、充值,并根据自己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再通过虚拟货币或代币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进行打赏,从中获得了某种精神满足。此时,在直播间打赏后,不但货币所有权转移至直播平台所有,而且网络服务合同即时完成,使用者获得相应合同对价——精神满足。司法机关不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追缴该赃款,若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另行解决。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赃款用于“打赏”,但系被欺诈、诱骗的应予以追缴。

“充值”“打赏”均是在平台中开展的行为,直播平台在这种交易过程中充当了网络服务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确定直播平台返还义务的边界应当考虑平台对直播行为正当性、合法性的管控义务,故对于以欺诈、诱骗等方式进行的直播“打赏”活动,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善意”特征,平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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