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10年生育一女,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案情简述

8月23日,四川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近亲结婚后申请离婚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的婚姻无效。
据悉,杨某(女方)的父亲与罗某(男方)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关系,杨某与罗某系表兄妹关系。经亲戚撮合,杨某与罗某2013年10月依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二人于2017年5月1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于2019年3月27日生育女儿罗月(化名)。2023年10月,原告杨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罗某离婚并依法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女方)与被告罗某(男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本案原、被告已经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分担达成调解协议,西区法院对此已另行制作调解书。综上,西区法院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的婚姻无效。(江南都市报)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之间)

“未到法定婚龄”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对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关系,应当在男女双方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确认其无效的申请,否则婚姻关系将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自动转为有效。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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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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