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花14万元给主播刷礼物,法院判了:不退!
 案情简述

近几年,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事件屡见不鲜,有些家长在孩子发生过大额打赏行为后,仍疏于对孩子进行监管,个别家长疏忽大意的主要原因在于误认为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挽回所有损失,但事实却并非都如此。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10岁男孩小州的妈妈希望追回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未获法院全额支持。小洲(化名)是一名10岁男孩,他在使用妈妈手机时在某平台观看直播,并充值打赏了2万元。小洲妈妈发现后,便在平台的未成年人打赏退款通道申请退款,平台退回了2万元。一个月后,小洲在上网课时拿到了妈妈的手机,他又一次在同一个平台充值打赏14万元。小洲妈妈再次申请退款,但遭到平台拒绝。于是小洲妈妈以小洲的身份,把平台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平台向小洲退回2.8万元。小洲妈妈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认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在平台屡次提醒二次充值不退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了部分退赔金额,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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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管职责。未成年人获得上网渠道和工具最直接的来源是监护人,未成年人上网的场所也主要由监护人提供。监护人首先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同时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预防其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此外直播平台也应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供给。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在线支付时应设置提醒和人脸验证识别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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